(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唐普德等人诉连平县内莞镇高湖村天溪輋朱屋经济合作社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普德,孙娟娟,唐某某,连平县内莞镇高湖村天溪輋朱屋经济合作社,黄锦新,侯再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普德,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娟娟,女。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孙娟娟,系唐某某母亲。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志斌,广东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平县内莞镇高湖村天溪輋朱屋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朱玉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锦新,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再军,女。上诉人唐普德、孙娟娟、唐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2013)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2013)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已交纳的二审受理费11303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伟亮审判员 邓天仕审判员 高晓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慧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