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陈伟与张宪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张宪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委托代理人金焱,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妮娜,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宪岳。委托代理人陈振江。上诉人陈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宪岳于2011年3月27日转账给陈伟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万元,用途为借款。2011年5月23日张宪岳转账给陈伟50万元,2011年7月15日张宪岳转账至上海久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2.8万元,2011年8月25日张宪岳转账给陈伟50万元,2011年12月6日张宪岳转账给陈伟8.5万元,总计361.3万元。2013年8月14日,陈伟写下书面欠据一张,内容为:“截至2013年8月14日共欠张宪岳先生人民币87万元整,最晚于2013年底前还清。(条件允许,尽可能于2013年11月30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同意除归还欠款外,欠款人应承担自欠款日起按银行利率的三倍计算利息”。同一天,张宪岳、陈伟又在上述欠据下方对利息作了约定:“经出借人张宪岳先生与欠款人陈伟有关79万元利息款,欠款人陈伟同意在一年半内支付完毕,尽可能于一年结清”。现张宪岳以陈伟逾期未还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陈伟归还欠款87万元并给付利息79万元。审理中,张宪岳因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时间未到,故撤回对利息的主张,只要求陈伟归还借款本金87万元。原审审理中,张宪岳还表示:当时每次转账给陈伟,双方均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且写有借条,其中有一次转账给上海久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2.8万元也是应陈伟要求所转。2013年3月起陈伟将其房屋出售陆续归还了张宪岳274万元,后经双方结算,陈伟于2013年8月14日写下还欠张宪岳87万元(免去其0.3万元的零头)的欠据,并收回了全部借条。对此,陈伟表示:确实将房屋出售后归还了张宪岳274万元,但欠据是在张宪岳胁迫下所写。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伟向张宪岳借款并已归还部分款项,证据确凿,予以确认。陈伟仅以其中一张转账凭证的收款人为案外人上海久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来主张本案系争债务发生于张宪岳与上海久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较为牵强,不予支持。陈伟于2013年8月14日书面明确尚欠张宪岳87万元系陈伟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现陈伟主张欠据系受张宪岳胁迫所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陈伟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张宪岳借款,现张宪岳起诉要求陈伟归还借款本金87万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宪岳8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陈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转入上诉人账户的款项是上海久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借,上诉人仅是联络人,并非借款人。据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借款应由上海久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还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张宪岳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形,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清楚,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上诉人认为实际借款人是上海久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也无新的理由,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0元,由上诉人陈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卞晓勇代理审判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邬 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