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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吴志强、米瑞与王高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强,米瑞,王高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吴志强,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原告米瑞,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告王高峰,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强、米瑞与被告王高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强、米瑞撤回对被告王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志强、米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娜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