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张义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革,孙卫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张义革,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孙卫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08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义革申请执行孙卫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