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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王水娣与刘新明、杭州捷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娣,刘新明,杭州捷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王水娣。被告:刘新明。被告:杭州捷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吉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代表人:邵鲁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娣诉被告刘新明、杭州捷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娣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水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75元(缓交),减半收取3287.5元,由原告王水娣负��。代理审判员  高春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项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