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申字第029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桂花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桂花,北京协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29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花,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柴步新(李桂花之夫),北京金地格瑞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协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盖小荣,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桂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协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桂花申请再审称:我于2004年1月15日入职北京协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工作岗位为放射科保洁员。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长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和公司也认可我每周休息一天的事实。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依法提供证据。李桂花就其于2004年1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未能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李桂花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1天,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桂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桂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桂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