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余斌与严兆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斌,严兆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569号原告:余斌,男,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号。被告:严兆志,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新村××楼××单元××室。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斌诉被告严兆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余斌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余斌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斌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