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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余斌与严兆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斌,严兆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569号原告:余斌,男,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号。被告:严兆志,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新村××楼××单元××室。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斌诉被告严兆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余斌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余斌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斌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