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市民初字第32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张卉与袁文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卉,袁文超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市民初字第3288号原告张卉。委托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文超。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了原告张卉诉被告袁文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卉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文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文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卉撤回对被告袁文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卉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群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