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73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恩志与博爱县本旺种植专业合作社冻结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志,博爱县本旺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739—1号申请人王恩志,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博爱县本旺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本旺,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王恩志与被执行人博爱县本旺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博爱县本旺种植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博爱县本旺种植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四庆审判员 王中利审判员 张海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