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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秦民二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与王武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民二初字第579号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南明路梧林苑4号。机构代码证号:43838001-X。代表人王学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春彦,男,生于1980年2月22日,汉族,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中心干部,住本区。被告王武斐,男,生于1979年10月25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关子镇中心小学教师,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与被告王武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了贷款本息为由,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2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6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