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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商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傅国权与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国权,许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2094号原告:傅国权。委托代理人:蒋子侃,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国权诉被告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傅国权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黛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