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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民初字第113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全梅与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梅,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初字第1134-1号原告李全梅,女,生于1970年3月10日,汉族,住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三门峡西。法定代表人贺乃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曙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梅与被告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梅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全梅负担。审 判 长  刘瑞丰审 判 员  田 元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 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