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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民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何大雄与绍兴县永盛染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雄,绍兴县永盛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3582号原告:何大雄。被告:绍兴县永盛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水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大雄诉被告绍兴县永盛染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永盛染整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永盛染整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雄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永盛染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大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