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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执民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与石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杨海斌,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永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林,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东执民字第1721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