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图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宇。委托代理人:何萍。被告:曹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187.5元,由原告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月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围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