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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戴清林与王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清林,王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樟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戴清林,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王灯辉,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清林与被告王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清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力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