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白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岙支行与舟山市汉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岙支行,舟山市汉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白保字第4-1号申请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岙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马岙镇楼门街112号。负责人陈存斌,行长。被申请人舟山市汉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马岙镇五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陆汉良。申请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岙支行因被申请人舟山市汉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借款1000000元未归还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舟山市汉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多弧离子镀膜机设备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舟山市汉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多弧离子镀膜机设备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增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