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建捷与沈雪宁、陈燕红民间借贷纠纷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捷,沈雪宁,陈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张建捷,男,汉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汪明敏,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雪宁,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陈燕红,女,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捷与被告沈雪宁、陈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张建捷负担。审判员 陈 燕 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积凯(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