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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建捷与沈雪宁、陈燕红民间借贷纠纷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捷,沈雪宁,陈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张建捷,男,汉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汪明敏,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雪宁,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陈燕红,女,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捷与被告沈雪宁、陈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张建捷负担。审判员 陈  燕  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积凯(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