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刑执字第60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文举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刑执字第6039号罪犯张文举,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麒刑初字第9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举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75201元。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1月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4年10月11日对罪犯张文举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张文举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张文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举系数罪并罚,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零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3年10月2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30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文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