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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罗凤珍诉卢志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凤珍,卢志坚,陈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978号原告:罗凤珍,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卢志坚,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陈伟芳,女,住韶关市浈江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先武,韶关市浈江区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凤珍诉被告卢志坚、陈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凤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716元,由原告罗凤珍负担。审判员  刘文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