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127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东海县兰天汽车车轮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兰天汽车车轮厂,盐城中大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271-2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兰天汽车车轮厂,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桃林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兰亚峰,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盐城中大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中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兰天汽车车轮厂与被执行人盐城中大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商初字第10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