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温勇与韩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勇,韩义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温勇,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贾乾智,男,1948年12月24日,汉族,茌平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义臣,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聊城经济开发区广平乡韩阁村小赵自然村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温勇与被告韩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勇委托代理人贾乾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义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12月15日和2012年1月9日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3600元,借款期限均系一年。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经了解被告已于2014年2月份离家,现下落不明。综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查明:2011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于2012年12月15日一次付清原告本息118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2012年1月9日,被告以同样的方式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于2013年1月9日偿还原告本息118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本息23600元。审理中,本院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一并公告送达给被告,但被告在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另查明:2014年6月18日,本院经调查询问被告之父韩某,其称被告因生意赔了,欠不少外债,于是被告与妻子一起外出务工几年都没回过家,也不与家人联系;不清楚被告现在哪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于2011年12月15日和2012年1月9日出具的借据二份;2、询问被告之父韩某的询问笔录一份;3、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为有效证据。本案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3600元,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应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韩义臣偿还原告温勇借款本息共计23600元。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华人民陪审员 周 红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永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