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港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三凯与天津市天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凯,天津市天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港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张三凯,男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三凯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三凯在本案执行期间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3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胡 旭代理审判员 张华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孟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