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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6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697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魏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