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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开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海瑞、颛学、来向锋、颛玉辉、赵新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瑞,颛学,来向峰,颛玉辉,赵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开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西林,主任。被执行人王海瑞,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辛店镇延秋村14组26号。被执行人颛学,男,汉族,1979年3月14日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辛店镇延秋村16组6号。被执行人来向峰,男,汉族,1983年9月2日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辛店镇延秋村一组51号。被执行人颛玉辉,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辛店镇延秋村一组10号。被执行人赵新强,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辛店镇延秋村一组27号。本院作出的(2013)洛开民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王海瑞、颛学、来向峰、颛玉辉、赵新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17日以被执行人王海瑞、颛学、来向峰、颛玉辉、赵新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洛开执字第1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雨执行员 郭玉峰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