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新国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华北物流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国,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华北物流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刘新国。委托代理人孙宝增,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海英,董事长。被告石家庄一建华北物流项目部。负责人张增进,经理。原告刘新国与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华北物流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新国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华北物流项目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新国撤回对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华北物流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6.00元,由原告刘新国负担。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