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禹州市鼎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鼎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晓娜,张猛,张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禹州市鼎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晓阳。被告陈晓娜,女,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猛,男,生于1977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秋生,男,生于1962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鼎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陈晓娜、张猛、张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鼎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鼎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禹州市鼎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金虎审 判 员 :胡伟霞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晓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