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房民初字第137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与王应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3731号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诗勇,经理。被告王应知,女,1956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王应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应知的起诉。审判员  沈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