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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谭业祖与张振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业祖,张振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谭业祖,农民。委托代理人宫健。被告张振升,农民。原告谭业祖与被告张振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业祖的委托代理人宫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振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业祖诉称:2013年1月4日,被告的朋友徐松向原告借款7000元,由徐松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被告张振升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徐松无力偿还,被告张振升作为连带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振升支付欠款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振升未答辩。原告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如下:证据1、借条1份,载明“今借人民币柒仟元正(7000.00元)借款人徐松,2013.1.4号。担保人张振升,2014.1.26”。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对该借条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徐松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由被告张振升担保。当日徐松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人民币柒仟元正(7000.00元)借款人徐松,2013.1.4号。”。因当时被告张振升未在借条上签字,之后补签,载明“担保人张振升,2014.1.26”。由于徐松未偿还借款,被告张振升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借条1份、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笔录记录在案,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关于担保借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依法履行。原告已经向徐松提供了借款,徐松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相关法律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徐松拒不偿还借款,原告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人被告张振升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振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谭业祖借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速递费60元,共计110元,由被告张振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方代理审判员  李发旺人民陪审员  秦海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