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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中刑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开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开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昭中刑执字第980号罪犯申开勇,男,生于1975年9月20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开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2年4月11日、2013年6月24日裁定,共对该犯减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4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开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申开勇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申开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开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陈晓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