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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52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太忠与成都市污水处理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成都市污水处理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288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成都市污水处理厂。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成都市污水处理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污水处理厂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污水处理厂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小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