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52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太忠与成都市污水处理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成都市污水处理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288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成都市污水处理厂。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成都市污水处理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污水处理厂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污水处理厂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小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