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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刑罚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袁美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津刑罚执字第2号被执行人袁美娟,女,1958年4月6日出生,浙江天台县人,无业,现在服刑。本院在办理被执行人袁美娟津刑罚执字第02号执行案件中,依法对袁美娟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发现在逮捕前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罚金刑的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中没有其他财产来源。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津刑罚执字第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春华审判员  瞿长军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