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刑罚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袁美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津刑罚执字第2号被执行人袁美娟,女,1958年4月6日出生,浙江天台县人,无业,现在服刑。本院在办理被执行人袁美娟津刑罚执字第02号执行案件中,依法对袁美娟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发现在逮捕前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罚金刑的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中没有其他财产来源。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津刑罚执字第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春华审判员 瞿长军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