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商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大同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大同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商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焦志刚,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李深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藏齐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法定代表人:霍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久成,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同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深海、藏齐宏,被上诉人大同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袁久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同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永静审 判 员 吴捷慧代理审判员 文 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