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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上海可颂食品有限公司与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湘渝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可颂食品有限公司,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湘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上海可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陈行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利军,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王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凤祥、赵骞翮。被告王湘渝,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可颂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号百公司)、王湘渝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初,被告王湘渝持盖有号百公司公章的《商品代理销售框架协议》要求代销原告的食品预约券,凭着对国企号百公司的信赖,双方很快就代理事项达成协议。后原告按约分两笔给付王湘渝面值45万元的食品预约券,但王湘渝仅支付了部分现金。后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结算未果。现要求被告连带给付预约券价款312,000元及利息。经查,被告王湘渝在代销食品预约券的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此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属民事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可颂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海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