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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491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霞与王建设、陈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王建设,陈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915-1号原告李霞(曾用名李新芳),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施仪,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设(曾用名王宏刚),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沈自荣,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王建设、陈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兴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对被告陈兴的起诉。审判员  张勤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