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终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某甲、谢某丙等与谢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终字第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甲,唐山百货大楼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乙,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馈,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丙,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丁,开滦集团蔚州公司保卫部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戊,北京汽车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上诉人谢某甲、谢某乙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上诉人谢某甲、谢某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各2300元,分别退还给二上诉人谢某甲、谢某乙。审 判 长 周 文代理审判员 赵 阳代理审判员 孙海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