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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行非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祁阳县宏文学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祁行非执字第48号申请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段二喜,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祁阳县宏文学校,住所地祁阳县文明铺镇。负责人曾兰秀。申请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祁阳县宏文学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资罚字(2014)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查明祁阳县宏文学校未经其批准,于2013年3月底在文明铺镇开始利用机械挖土平地、硬化地面,修建学校运动场。运动场现已建成。2014年3月11日经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所实地勘测,祁阳县宏文学校运动场占地面积为9.3亩。所占土地经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规划股核实,占用文明铺镇某村4组集体土地6.9亩(水田5.1亩、水塘1.8亩),占用国有土地2.4亩(建设用地2.4亩),用地不符合文明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祁阳县宏文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2014年3月20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向祁阳县宏文学校送达了祁国土资罚告字(2014)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祁国土资罚听告字(2014)6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祁阳县宏文学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2014年3月24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祁阳县宏文学校作出了祁国土资罚字(2014)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祁阳县宏文学校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祁阳县宏文学校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土地恢复土地原貌;3、对非法占用的9.3亩的土地处以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4000元。同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祁阳县宏文学校。祁阳县宏文学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没有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对祁阳县宏文学校作出的祁国土资罚字(2014)第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资罚字(2014)第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蒋文胜审 判 员  曾喜龙人民陪审员  唐 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湘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