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34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云鹏、孙艳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云鹏,孙艳丽,王素兰,张永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444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15206990-4。法定代表人:蒋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玲,该单位员工。被告:张云鹏,男,汉族,1952年8月10日出生。被告:孙艳丽,女,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被告:王素兰,女,汉族,1956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张永远,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云鹏、孙艳丽、王素兰、张永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姜卫民代理 审 判员 刘 敏人民 陪 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牛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