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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执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玉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3500号罪犯李玉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2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9日作出(2000)高刑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该犯的判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2002)高刑执字第06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41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47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一中刑执字第52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为2004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天津市监狱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玉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李玉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宗 蔷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