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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叶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兰丹,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景富,该公司韶关曲江分公司源河豪苑管理处主任。被告:宋建华,男,成年,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芷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