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商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烟台天贵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蚌埠市华宇静电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天贵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蚌埠市华宇静电涂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287-1号原告烟台天贵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村。法定代表人姜春兰,总经理。被告蚌埠市华宇静电涂料厂,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高庵村高平片**号。法定代表人郭少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天贵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华宇静电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蚌埠市华宇静电涂料厂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蚌埠市华宇静电涂料厂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广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