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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执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世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世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3514号罪犯赵世科,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世科故意伤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2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津高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8月23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2008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48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4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3)一中刑执字第20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世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世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赵世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世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宗 蔷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