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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商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季乔兵与南通金河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乔兵,南通金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00310号原告季乔兵。被告南通金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富安新居1幢202室。法定代表人石庆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乔兵与被告南通金河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乔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乔兵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第三人季乔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