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詹力与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力,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力,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叶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詹力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詹力,被上诉人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叶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1996年8月,詹力进入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从事护理工作,双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10年10月起,詹力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支助中心工作,至2011年1月,詹力在岗学习。2012年3月28日,詹力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再上班,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3年4月20日以詹力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作出决定,予以辞退,于2013年4月19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进行通告。2013年7月26日,双方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13年12月9日,詹力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撤销辞退决定;2、支付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拖欠的工资及福利15000元;3、支付2013年4月至12月工资12000元。2014年3月17日,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襄劳人仲裁字(2014)第14号仲裁裁决:1、补发其2011年7月、2012年1月及2月奖金7001元;2、驳回詹力其它仲裁请求。詹力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在原审庭审过程中,经原审法院释明,詹力的诉讼请求确定为:1、2004年1月至8月的工资6000元;2、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的绩效工资15000元;3、2004年11月至2010年10月的夜班费14400元;4、2008年12月22日的处罚2000元;5、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劳人仲裁字(2014)第14号仲裁裁决的补发其2011年7月、2012年1月及2月奖金7001元(赔偿款44401元未做明确说明)。原审另查明,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规章制度《实行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管理规定》规定:1、实行绩效工资后,医院对在职职工现行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每月考核劳动出勤、任务及质量完成等情况后分两次予以发放;2、每月按岗位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扣除职工一定数额的工资基数作为浮动工资参与考核,然后与绩效工资一起发放等。《职工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第二���第三款第四项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根据人调发(1990)19号文件中第13条规定和人调发(1992)18号文件中第3条第4款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予以辞退。2010年12月30日,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支助中心作出对詹力的绩效分配方案如下:补贴给詹力工资内绩效扣款部分302.5元,剩下部分平分给每位支助护士。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詹力的绩效工资为:368.5元、319元、319元、491元、1219.5元、1733元、2059元、2767.6元、1569.6元、1520元、2752元、2355元、2945元、2705元、2884元、2611元、2672元,其中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未正常发放,2011年7月、2012年1月至2月三个月未发放,2012年3月无绩效工资。原审法院认为,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为事业单位,与詹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实行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管理规定》、《职工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公示,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支助中心作出的对詹力的绩效分配方案,未经其医院民主程序制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采信。詹力于2013年3月28日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职工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制度的规定,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依照该规定对詹力予以辞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詹力要求撤销辞退决定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詹力要求支付2004年1月至8月的工资6000元、2004年11月至2010年10月的夜班费14400元、2008年12月22日的处罚2000元,因未经仲裁前置,不予支持。詹力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的绩效工资,因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支助中心作出的对詹力的���效分配方案不具有法律效力,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未能提供该时间段詹力考核的证据,此期间的绩效按詹力被辞退前正常上班时间12个月的平均绩效计算,即2381.93元/月,扣除已领部分,应为8030.22元;2011年7月、2012年1月至2月的绩效工资未发放,应予补发。詹力要求支付赔偿款44401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已超过仲裁时效,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参照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实行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管理规定》、《职工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规定,判决:一、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詹力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间、2011年7月、2012年1月至2月的绩效工资14833.22元;二、驳回詹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上诉人詹力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于1996年即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但是自2003年6月以后,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拖欠其工资、加班费以及奖金等,由于其采用罢工的极端方式表示抗议,被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辞退。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由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其:1、2004年1月至8月的工资6000元;2、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的绩效工资15000元;3、2004年11月至2010年10月的夜班费14400元;4、2008年12月22日的处罚2000元;5、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劳人仲裁字(2014)第14号仲裁裁决的补发其2011年7月、2012年1月及2月绩效工资7001元;以上合计44401元,并支付加付赔偿金44401元。由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被上诉人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答辩称:服从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詹力前述的上诉请求第1、3、4项,即要求支付2004年1月至8月的工资6000元、2004年11月至2010年10月的夜班费14400元、2008年12月22日的处罚2000元,因为没有经过法定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人民法院不能迳行审理,故本院不予审理。二、关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2011年7月、2012年1月至2月的绩效工资,经查,按照有利于詹力的平均绩效工资2381.93元/月为基数计算,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应当支付詹力此期间绩效工资合计16330.72元,扣除已支付的1497.5元,还应支付14833.22元,原审认定无误,应予维持。三、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经查,由于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拖欠詹力工资报酬的行为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人民法院可不予审理。因此,詹力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詹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焦静平审 判 员 邢 军代理审判员 李 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