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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2014沅行初字第112号晏国云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国云,沅江市三眼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沅行初字第112号原告晏国云,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三眼塘镇七鸭子村五村民组***号。被告沅江市三眼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沅江市三眼塘镇海上路。法定代表人周锋,系该镇镇长。原告晏国云不服被告沅江市三眼塘镇人民政府财政行政补偿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协调,原告主动与被告就财政行政补偿问题协商一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晏国云负担。审 判 长  唐阳坤审 判 员  金国红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