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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6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钱咏梅与杨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咏梅,杨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660号原告钱咏梅,女,1968年8月7日生,汉族。被告杨爱民,男,1962年4月12日生。原告钱咏梅与被告杨爱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3月16日,季正栋因经营之需向其借款15万元,被告杨爱民提供担保。经催要,季正栋仅归还8万元。因被告未尽担保义务,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万元,给付利息6000元。查明:借款人季正栋以经营为名向多人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其于2013年7月底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季正栋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借款,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将所涉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咏梅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