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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邢凯诉王中明、余旭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凯,王中明,余旭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邢凯,居民。被告王中明,居民。被告余旭寒,学生,系王中明之孙。本院在审理邢凯与王中明、余旭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凯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中明、余旭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邢凯撤回对王中明、余旭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邢凯负担。审判员  肖利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