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邢凯诉王中明、余旭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凯,王中明,余旭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邢凯,居民。被告王中明,居民。被告余旭寒,学生,系王中明之孙。本院在审理邢凯与王中明、余旭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凯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中明、余旭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邢凯撤回对王中明、余旭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邢凯负担。审判员 肖利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