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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来民一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蒲春银与储成奎、孙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春银,储成奎,孙刚,周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1504号原告:蒲春银,男,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成奎,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孙刚,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周晓红,女,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与孙刚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春银与被告储成奎、孙刚、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春银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储成奎、孙刚、周晓红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蒲春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春银撤回对储成奎、孙刚、周晓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7元,减半收取3553.5元,由原告蒲春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