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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蒙志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志祥,内蒙古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蒙志祥,男,蒙古族,赤峰监狱职工,住赤峰市。被告:内蒙古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雪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志祥诉被告内蒙古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志祥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志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90元,由原告蒙志祥负担。审 判 长 孔 宪 华代理审判员 曲 志 红人民陪审员 刘  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宝多音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