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泽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穆文松、张晓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文松,张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泽执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泽县城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被执行人:穆文松,男,身份证:3208291980********,住洪泽县东双沟镇周桥村东庄组**号。被执行人:张晓飞,男,身份证:3208291980********,住洪泽县高良涧镇王集村增产路**号。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穆文松、张晓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泽法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穆文松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张晓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穆文松、张晓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穆文松、张晓飞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穆文松、张晓飞无房产信息;经查询相关银行,被执行人穆文松、张晓飞无银行存款信息。本案标的38268元,未执行到位3826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泽法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熙全审判员 高洪洲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